*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
延长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兑付期的通知
(1992年11月18日 (92)财国债电字第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国库券的兑付期为7月1日至11月30日;保值公债为9月1日至11月30日。考虑到目前全国仍有30多亿元应兑付保值公债未兑付,今后一个月保值公债的兑付量仍会很大。为了保护群众利益,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门各兑付网点的兑付期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在兑付期终了后,各地区应在一个月内将帐务结清,剩余资金退你厅(局)预算处,同时编制兑付“收尾报告表”及“汇总清单”报我部国债司。常年兑付资金将于1993年初另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