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17日 (94)财监字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为了顺利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和全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会议精神,我部拟定了《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财政厅(局)积极支持,与我部派出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
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企处。
附件:
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
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转变职能问题
转变职能是中企驻厂员机构改革的关键,总的要求是由单一的对中央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转变为全面履行中央财政的监督职责,有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地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职责。
(一)取消对中央企业日常财务收支实行“驻厂”监督的方式。今后,除对集中向中央财政解缴税利的行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利解缴情况进行年度稽核监督外,对其他中央企业和所得税解缴中央财政的区域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财政收支的监督,应逐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但是,考虑到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过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可根据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和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需要,本着避免重复、提高质量的原则,继续采取年度财务决算审查的方式对有关行业财政收入解缴情况进行稽核。
(二)有关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的征管、专项支出的监督和收入退付核批等工作,财政部已布置的,按财政部的要求开展;尚未布置的,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可根据履行新职能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选择重点进行抽查,探索路子,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