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人员编制问题。少数需适当分流人员的省(市),请有关财政厅(局)按我部(94)财人字第70号《关于做好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分流工作的函》及我部即将下达的分流指标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工作,分流后的保留人数为这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其他省(区、市),原则上以1993年底中企机构实有人数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除需要分流的外,一律继续实行冻结,暂不调进调出。
(四)关于办事机构领导干部配备问题,根据中编办的批复,各省(区、市)办事处将适当配备厅级财政监察专员,由财政部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配备。近期财政部将派人分赴各地开展办事处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力争尽快确定办事处领导班子人选。在各省(区、市)办事处新的领导班子确定之前,仍由原中企处领导班子负责办事处工作,原中企处“一把手”为办事处的临时负责人。各市地办事组领导班子及办事处内设机构的处长级干部,由办事处新领导班子考核提名,报财政部任免;在新领导班子确定之前,仍由原中企组领导班子负责工作。
(五)关于工资保险福利工作。各办事处应尽快选定专人,在各地财政厅(局)人事部门的帮助下,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建立工资基金帐户。已完成工资套改工作的可转由省(区、市)办事处管理,尚未完成套改工作的,请财政厅、局人事部门帮助完成套改后转交。
(六)关于启用印章事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印章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公章届时停止使用,由省(区、市)中企处统一封存;市地办事组的印章由各省(区)办事处按规定的规格式样制发。
(七)关于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各办事处新领导班子成立之前,请财政厅(局)代为管理。
三、关于离退休干部管理问题
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由省(区、市)办事处与财政厅(局)协商,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方法解决,既可全部委托财政厅(局)代管,也可采取1994年底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由财政厅(局)代管、1995年1月1日以后新离退休的人员由办事处管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