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
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
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遵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等不同标准选取税源监控事项,从不同角度分类实施税源监控。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共同特点,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为主线,划分若干业务板块,选取各板块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实施监控。
根据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的特点,区分适合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联动管理的监控事项和适合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税源监控采用属地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建立并发挥行业管理团队的作用,运用主要涉税指标进行重点监控。
在实施税源监控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将需要推送的事项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总局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
(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并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模式;
(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四)组织实施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
(五)税源监控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