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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参与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析模型、监控机制和模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

  (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实施税源监控事项应对和处理;

  (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相关工作。

第二节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整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负责开发维护企业税务风险识别系统,按统一标准统筹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工作;负责汇总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行业、集团、区域以及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识别。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工作规划,通过汇总辖区内的成员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界定,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频率,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后果和影响,并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醒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防控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采用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行业、集团、区域和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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