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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提示给企业,并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

  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应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成员企业风险管理中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第三节 遵从报告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统一规范内容对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遵从报告。遵从报告包括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报告和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总结以及对企业遵从评价报告,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税收遵从评价。

  第四十五条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遵从报告工作,收集企业集团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税务遵从报告工作,收集成员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统一要求对重点企业进行遵从评价,形成遵从报告,由省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遵从评价情况与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总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结合集团责任报告和各级税务机关的遵从评价报告进行综合遵从评价,反馈企业集团,并发布给各地税务机关。

第五章 遵从保障

第一节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处理及应用工作,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从征管系统集中抽取、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向企业采集、协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业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税务风险内控信息、税法遵从信息、行业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业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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