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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统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定期汇总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案;

  (二)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涉税信息交互工作;

  (三)统一抽取已经实现税务总局数据集中的征管信息;

  (四)分类集中汇总企业涉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归集;

  (五)发布共享信息,设置各地信息共享权限;

  (六)指导和督促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的核实整理工作;

  (二)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需要报送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整理归集;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职责:

  (一)企业原始涉税信息的录入;

  (二)与企业进行信息交互;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四条 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控制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并据此形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

  税务总局负责统筹企业名册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名单的确认清分、信息核实补缺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核实补缺、管理层级信息补录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报税务总局。

  第五十五条 做好企业税源分析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定期修改税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税源分析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区的税源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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