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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关闭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关闭的函
(银监函[2007]445号)


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陈有汉2007年6月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关闭汕头分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该分行即停止经营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该分行在清算过程中,应接受中国银监会和广东银监局的监督和指导。清算过程中涉及外汇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印章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报送广东银监局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广东银监局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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