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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四、哪些人可以作送养人?
  答:收养法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上述公民或组织作为送养人,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他们是被送养人的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因为有关当事人的合意是收养成立的重要条件,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送养人,必须是被送养人的父母、其它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因此,收养法规定的可以作送养人的公民、组织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一)父母;(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兄、姐;(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五、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含义是什么?
  答: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
  六、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已无生育能力和无配偶者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等;第三,年满35周岁。收养法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七、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什么?
  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能力等。经济条件是指有足够而稳定的经济来源;健康条件是指必须没有影响被收养人成长的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教育能力是指收养人有引导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能力。当然,收养人首先要有正确的收养目的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八、为什么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收养人的条件可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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