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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增加第(八)项、第六条增加第(八)项关于J-1、J-2两个外国记者签证字头的规定。其中持J-1字签证字头的外国记者(含家属)入境后应按规定办理居留手续。持J-2字签证字头的外国记者申请签证延期,应出具接待部门同意其延期的公函(接待部门名单见1990年2月5日《外交部关于记者签证的规定》)。除公安部专门通知外,各口岸签证机关一律不发J-1、J-2字签证。
  第四十条中增加对非法出境的处罚规定。这里的非法出境指外国人未经边防检查部门查验证件私自出境(不含边民根据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非法居留的处罚规定,执行中一般情况下可按下列原则掌握:非法居留十日内的,可处警告: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的,从第十一日起,每日处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非法居留超过二个月的,可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第一次违法或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违法情节轻微的,可适当从轻处罚。对明知故犯或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中“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包括私自介绍外国人来华就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对雇主的罚款,可按非法所雇外国人人数确定,一次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四十五条中“责任者”的含义,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处罚时按人头处罚。
  第四十七条增加了对“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进行处罚的规定和“没收非法所得”两项内容。这里的“签证”、“证件”的含义包括中国的和外国的签证、证件。情节严重的,根据《补充规定》三条处理。
  三、关于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两个实施细则裁决处罚的说明
  执行裁决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仍按照《公安部印发<关于出入境管理处罚和强制性管理措施执行程序的规定>的通知》(〔88〕公发8号)的规定执行。鉴于对外国人罚款提高了幅度,关于无力交纳罚款改处拘留的折抵办法,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即3000(含本数)元以上10000元以下改处拘留五至十日;1000(含本数)元以上3000元以下改处拘留三至五日。
  四、关于边防检查部门在入出境检查中执行两个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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