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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2]305号)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2]303号文《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证券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证券公司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www.chinamoney.com.cn)披露信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特制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二: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证券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略)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证券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银复〔2002〕30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以下简称中国货币网),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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