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
(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后60日内,须向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详见附表一《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情况表》和附表二《资产状况变动简表》)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和损益表。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后,须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1、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和上年度的损益表;
2、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和当年1-6月的损益表;
3、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四)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此基础上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会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证券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须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提前送达交易中心信息部。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版文件须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1、《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情况表》和《资产状况变动简表》分别为单独的PDF文件形式(Acrobat软件制作)。
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损益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盖章,一年度一份;电子版以JPG图片形式(扫描仪扫描)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损益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以年度为单位,一年度为一个PDF文件(Acrobat软件制作)。
3、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必须包含金融机构全称,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损益表和财务报表附注须注明报表所属年度。
4、文字字体为“宋体”,数字字体为“Times New Roman”;文件标题为“四号”字体,加粗;文件内容为“五号”字体;文件不设背景图案;字体颜色为“黑色”;表格边框为“0.5镑、直线型、黑色”;标题居中,表格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