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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5、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和损益表必须注明币种、金额单位。

  (二) 电子版信息文件由证券公司在文件上传、EMAIL或邮寄磁盘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发送至交易中心,并电话确认信息发送情况。

  1.文件上传地址:(上传时请在“留言”中注明金融机构名称)

  http://200.31.6.170/dynamo/up.htm(专线);

  http://www.chinamoney.com.cn/dynamo/up.htm(互联网)。

  2.EMAIL: info@info.cfets.com (专线);

  xinxi@chinamoney.com.cn(互联网)。

  3. 邮寄磁盘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息部(邮编:200002)

  4. 信息部电话:021-63238753 , 联系人:秦简

  (三) 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可选择PDF文件或JPG图片形式披露。

  第七条 交易中心以先到先披露为原则,在收到证券公司上报电子版信息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完成格式审查工作并对通过者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向市场公告并向人民银行上报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进度,供市场成员监督和人民银行监管。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违规举报制度。市场成员发现其他机构披露虚假信息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由交易中心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认定和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性质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金(亿元)

法人代表

领导成员名单

分支机构名称及数量

资金部概况

业务范围

人员配备

负责人

拆借交易员

债券交易员

联系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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