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的成果管理业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推广计划草案,报国防科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六条 各地区国防科工办可根据国防科工委及各行业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本地区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重点推广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各部门、各地区应本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推广的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年度的推广目标、进度、推广方式、活动经费额及经费来源。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地区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正式填写《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报国防科工委。对在执行计划中取得的典型经验、典型事例,可随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国防科工委,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技术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成果涉及国防利益,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进入技术市场:
(一)非密和解密后的国防科技成果应经成果所有权人(法人)同意;
(二)需向民用转让未解密的国防科技成果,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解密手续。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实行地区性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地区为主的原则。各地区国防科工办负责本地区国防科技成果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部门成果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国防科技成果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经费主要由推广工作管理费、适应性技术开发费和项目实施费三部分组成,各级应多方筹措、分类列支、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