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广工作管理费:主要用于各部门各项行政管理、项目推广活动、信息交流、宣传活动,交流站(网)活动,信息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理论研究和行政奖励等。此项费用从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技术基础费中列支。
(二)适应性技术开发费:用于具有较好军事、经济效益的成果使其充实、完善,能适应较大面积推广而进行技术开发所需的费用。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列支。凡属于提高武器装备性能和国防科技水平的项目,可从国防科研试制费中列支。其它项目,科研单位应从科研发展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应从企业管理费、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
(三)项目实施费:这是指项目在具体单位实施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资料图纸费)、设备购置费、试验费等。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多方筹措解决。凡应用于武器装备研究的项目,可列入国防科研计划,在科研费中列支。其它项目,科研单位可从科研发展基金列支,也可通过军转民新产品开发贷款解决。企业单位可从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列支,不足部分可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解决。
第六章 奖惩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人员属科技管理人员,他们评职称、定级等按其它科技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对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活动中取得的推广成果,可依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各部门、各地区和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应有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既是国家财富又是一种知识产权,应按国家和军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执行。在推广活动中不允许损害国家利益,也不允许侵害单位或个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保密法规。发生失泄密事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和地区国防科工办可依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