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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该类收费项目凡未设置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按规定程序已设置的地区,一律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已无必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
  五、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免收费。
  六、深化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就改革公用事业收费及价格体系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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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
│                                  │
│一、建设部门19项  │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建筑市场管理费   │
│建筑工程管理费    │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六、文化部门2项  │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土地办证费      │考古调查费     │
│ 及年审公告费    │           │          │
│建安临时工棚费    │土地开发管理费    │考古勘探费     │
│建筑技术开发费    │土地开发配套费    │七、环保部门1项  │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土地权属变更费    │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
│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土地过户费      │八、劳动部门1项  │
│统建管理费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
│           │            │ 理费       │
│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  │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九、审计部门1项  │
│房屋买卖登记费    │土地测量费      │建设资金审计费   │
│房产复查费      │三、电力部门5项   │十、统计部门1项  │
│商品房注册登记费   │供电安装管理费    │商品房统计费    │
│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用电入户、立户费   │十一、民政部门1项 │
│自来水表立户费    │接电报装费      │地名申请费     │
│规划定点保证金    │用电附加费      │十二、教育部门1项 │
│拆迁安置押金     │电网改造费      │教育设施配套费   │
│绿化保证金      │四、公安部门3项   │十三、体育部门1项 │
│绿化管理费      │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体育设施配套费   │
│           │ 费         │          │
│道路污染费      │施工企业治安费    │十四、邮电部门1项 │
│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消防押金       │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
│ 、验线费      │           │          │
│二、土地管理部门10项│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          │
│           │  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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