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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安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包括有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无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汽车防盗报警器、无线传输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接触式和感应式报警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
  (五)防盗保险柜(箱)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产品代号05)
  (六)机械防盗锁包括防盗安全门专用锁、汽车防盗排档锁;(产品代号06)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楼寓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产品代号07)
  (八)防盗安全门包括防盗安全门、金库门;(产品代号08)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报警器、报警触发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代号10)

  第三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三种管理制度:
  (一)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由公安部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组织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目前,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适用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国内外生产企业。目前,暂无规定产品。
  (三)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在安全认证制度未实施之前,除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外,目录公布的其他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技术及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产品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调整。自某种产品的管理制度实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动废止。调整产品的管理制度,应提前三个月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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