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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系法人的,在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银行应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一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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