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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的工作:
  (一)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参与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费收支预算的拟订及分配、竣工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三)参与深化改革中有关经济事项的会议以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部署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换意见;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下达。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应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或申诉,上级内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30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作出是否复议或者更改的决定,并报有关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结束后,必须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单位领导或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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