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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教育督导团印章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教育督导团印章的通知
(教督厅[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00年1月3日批复,同意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2000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教育督导团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00]13号),“国家教育督导团”印章从即日起开始启用,“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印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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