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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修订)

  (二)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认为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下列程序之一,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一)结合对剩余期间实施的控制测试,实施实质性程序;
  (二)如果认为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是充分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期中检查出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未预期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需要修改相关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五节 列报与披露的恰当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二十五条 在得出总体结论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条 如果对重大的财务报表认定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如果仍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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