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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对河南等八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情况督导检查报告的函


  5、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问题。

  全国基教会以后,吉林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扩大县级政府的统筹权,明确县乡政府的职责。在调整的过程中注重解决好县级政府的畏难情绪和继续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问题。二是抓好乡镇政府的责任落实。在我们问及蛟河市南岗乡政府分级的教育责任时,他们明确地回答说:“搞票子(加大投入),建房子(改善办学条件),保孩子(保证入学,防止流失),提高教师待遇,巩固‘普九’成果”。三是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部收归县管。四是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今年6月份以来,全省各地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了大检查,处理违法案件68起,处罚违纪人员68人,清退违规收费360.7万元。五是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管。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教育经费的通报制度、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教育经费的监管和检查。

  吉林省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最大困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期足额发放问题。在我们所到的4个县(市、区)中,延吉市经济条件较好,在教师工资发放上实现了按月足额发放。其余县市,特别是靖宇和汪清两个贫困县,财政十分困难,即使把发放工资上收到县,如果上级不能给予支持,也很难实现教师工资不拖欠。二是生均公用经费问题。各地普遍反映当前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严重不足,不仅影响学校正常运行,也影响到“一费制”的实行和乱收费现象的有效遏止。国务院决定虽对解决学校公用经费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实施起来存在很大困难。一是实行“一费制”后,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扣除书本费后,可用于的公用经费比原先收取的杂费要明显减少,二是对于相当一部分县在保证工资后,或连工资发放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县乡财政很难补足缺额。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统筹发放教师工资的责任。吉林省将中央核拨的和省的转移支付已划拨到位。虽有缺口,但我们感到县级政府在承担工资筹措的责任上还不十分落实。以蛟河市为例,该市从1994年起实行县发工资。几年来该市对国家出台和国家承担的工资做到了按月足额发放,而国家出台由地方匹配的工资没有发放,省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没有执行,即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全部拖欠。该市2000年财政收入为1.1亿元,可支配财政为8000万元,根据先保工资后安排其他的原则,我们认为应该从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类似情况在其他县市也有,建议省政府就落实县级政府统发放教师工资的责任提出具体办法。

  (二)注意解决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后续问题。从所到县市看,各地在中小学布局调整方面不仅有具体规划,而且大体到位。伴随学校调整出现的问题:一是并入学校一般都要新建校舍,加重了财政负担。二是不论学生是住校、骑单车、还是接送,都加重了群众负担;一些地方支持个体户购旧车接送,存在明显的不安全隐患;三是在学生上学困难加大的情况下,辍学生增多。希望省政府除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外,能督促各地抓紧研究解决学校布局调整后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

  (三)从实际出发,结合省情,合理确定各地各校的编制定额。从调查的县市和学校的实际看,目前各地中小学的生师比与国家最近下发的编制标准相比普遍超编。如延吉市小学为14.4:1,初中为10.8:1。蛟河、图们及其他农村地区更低。建议依据国家规定,结合省情、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尽快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希望各地和学校开阔思路,大胆试验,探索提高生师比的路子。

  (四)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问题。国务院《决定》提出尚未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今年6月9日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教财35号文件,强调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比例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这次调查的地县(市)普遍征收不到位。靖宇县规定按农民上年人均收入3.6-4.5%征收统筹提留,由于其他十项开支大,不可能拿出1.5-2%的比例给教育。临江市规定统筹提留按3-3.8%征收,1%用于教育,实际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999年为345万元,2000年为175万元。建议省政府组织力量调查,并采取措施加大征管力度。

  (五)关于“普九”欠债问题。为实施“普九”和提高“普九”水平,各地不同程度的欠了银行和施工队一定债务。全省欠债共计约5.4亿元,其中10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和5个较贫困县共欠债2.7亿元,占50%。建议对还款确实存在困难的贫困地区,可由省和地县政府在可支配财力中提供适当补助,以消除负面影响,鼓励他们及早还清欠款。

  国家教育督导团赴吉林省检查组

  李仁和 罗鸿福 马有良 何小威 刘征

  附件:
  对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情况的督导检查报告

  2001年11月16日至26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组对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期间,听取了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与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阅读了浙江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的文件和材料;到萧山市、义乌市、绍兴县和宁波市北仑区及其所辖的15个乡镇进行了检查,除听取市、县、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汇报外,还实地考察了39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召开了市县区和乡镇干部、学校校长及教师参加的座谈会14个。同时,还专门约见了金华市及磐安县和武义县教委的负责同志,听取了他们关于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汇报,并请淳安县、泰顺县、文成县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专门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书面报告。现将督导检查的意见反馈如下:

  一、浙江省的基础教育已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成就

  通过督导检查,我们一致认为,浙江省的基础教育已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成就。全省在1997年通过国家“两基”验收后,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在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发展、创建教育强县和教育强镇等方面,又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了6个方面的成就,即: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高于全国,主要指标名列前茅;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办教育迅速发展;学校布局日趋合理,办学效益明显提高;基础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经过我们的实地考察,完全是符合实际的,表明浙江省的基础教育已步入了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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