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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
 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 国税发[1997]42号)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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