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关于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建筑面积的要求,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执行。按医学院校设置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 医学院校
|
学校规模(学生数)
| 2000
| 3000
| 5000
|
教室
| 2.28
| 2.28
| 2.28
|
图书馆
| 2.45
| 2.07
| 1.82
|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 11.63
| 9.72
| 8.83
|
风雨操场
| 1.20
| 0.60
| 0.50
|
上述表中的“学校规模(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不含夜大学和函授部学生)。
3.在考核“教学条件”指标时,计算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教学仪器值中的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学生的当量数。其折算办法为:
本专科生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一年以上)为1,成人脱产生为1,函授生为0.2,夜大生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