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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2.国家关于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建筑面积的要求,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执行。按医学院校设置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医学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教室

2.28

2.28

2.28

图书馆

2.45

2.07

1.82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11.63

9.72

8.83

风雨操场

1.20

0.60

0.50


  上述表中的“学校规模(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不含夜大学和函授部学生)。
  3.在考核“教学条件”指标时,计算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教学仪器值中的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学生的当量数。其折算办法为:
  本专科生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一年以上)为1,成人脱产生为1,函授生为0.2,夜大生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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