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其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
一、2004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二、2004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三、2004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四、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样式(略)
教育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2004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
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奖学金研究生。教育部在十九所大学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专项单列。设奖学金的学校有: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非全日制自费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生活补助费。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住宿费由招生学校按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港元、澳元,交纳港元、澳元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价收费。
招生学校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教育部所设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