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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由学校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均与内地入学研究生一样可参加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四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校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学校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由招生单位按照第六条第(六)款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名单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附件二:
  2004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3.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 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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