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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参加高教自学考试的批复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参加高教自学考试的批复
((85)考委字061号)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你办(85)川考办字第35号文收悉。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问题,经与司法部研究,原则上可仍按我委(85)考委字021号文件精神办理。两劳人员(含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可有条件地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毕业证书,必须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恢复政治权利后,经过思想政治鉴定合格,方可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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