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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串通投标的认定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6]外经贸管发第3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凡投标企业具有下列行为者,招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串通投标(串标):
  (一)胁迫或限制他人制定投标价格的;
  (二)代为他人或委托他人填写标书价格的;
  (三)协商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价格,并且该价格明显影响招标计算结果的;
  (四)有意散布投标价格意向,影响他人投标的;
  (五)以操纵投标或垄断配额为目的,私下转让或分配中标配额的。
  二、关于增设指导价格区间
  根据招标中出现的情况,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确定和公布最高和最低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以在开标时,将背离指导价格区域的标书作为废标处理,不输入电脑进行计算。
  三、关于邀请招标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2条邀请招标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条有关规定;
  (二)前3年任何一年中该商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具体出口数量规模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确定并公布。
  四、关于商品招标方式
  同一种招标商品,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方式可同时使用。
  五、关于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主要经营企业最低出口实绩不得低于全国出口总量(额)的3%-5%”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按如下原则掌握:即其最低出口实绩不得低于全国出口总量(额)的1%-5%。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六、关于投标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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