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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七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理论考试:
  1、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
  1、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
  2、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使用。
  二、轮机
  (一)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包括船用柴油机、船舶辅机。
  2、机电常识:包括电工学和机械常识,钳工、机工、度量、绘图等基础知识。
  3、职务与法规:救生消防、机舱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般知识。
  (二)实际操作:
  1、主机起动、停车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
  2、主辅机各运动部件之间间隙的测量和调整,主要部件的拆装,维修和排队故障的基本技能。
  3、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各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考试方式。应当以理论考试为主,辅助以实际操作。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第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的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半数者,可以按考试发证机关的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条 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在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职务审证手续。
  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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