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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一)进出口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见附件三),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
  办理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
  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通过品种审定、达到质量标准及种子进出口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审核单位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二)经审核机关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种子进出口单位,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口农作物种子办理免税手续的,由农业部出具《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见附件四),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 品资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部;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部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核、审批或检疫审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由农业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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