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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二)学生要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三)禁止学生抽烟、酗酒;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谈恋爱,不准结婚。结婚者,一律退学。
  (四)学生上课、自习、实习,以及学工、学农、学军,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二周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令其退学。

  五、休学、复学和退学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
  (二)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两年者,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原来享受的人民助学金照常发给。但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等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
  (四)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癔病、麻疯等疾病者;
  2.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说无效者;
  3.连续留级二年以上的学生,确实不宜继续学习者。
  (八)退学学生,一般退回原单位、原地区。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可以退回到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不能报考大学。

  六、转学和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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