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涉外法规及卫生部关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卫生部下达的外事工作任务及合作交流项目。
(二)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其它涉外事务。
(三)审核、申报本单位人员长、短期公派出国(境)任务,负责申请办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赴香港通行证及签注,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出国(境)前教育,监督检查出访人员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及成果,重要情况向卫生部报告。
(四)负责本单位外国专家和教师的聘请、申报、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宜。
(五)本单位三资项目的立项准备与设立境外机构的申报,本单位对外签署协议的预备性会谈,文本草案准备及申报。
(六)负责对本单位邀请外宾的申报、接待和管理以及其它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
(七)在卫生部台港澳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
(八)办理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卫生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国际交流方面的归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外事工作接受当地政府领导,卫生部给予协助和必要的指导。在下列几方面同时接受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
(一)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与外国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政府、国际组织商签协议、协定、备忘录等,要先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国地方政府、以及部门、团体、院校、企业等商签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大合资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者)、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劳务合作项目及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中的重大事件应抄报国际合作司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通过有关司局统一协调安排,各地申报的项目应按业务内容经有关司局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少量地方性综合项目,也可由国际合作司直接安排。
(四)卫生部在组织跨地区出国(境)团组和进修项目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