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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


  2.经批准有权直接向我驻外使(领)馆发签证电的部直属单位,可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发邀请函并发签证电。经国际合作司批准的可以国际合作司名义发邀请函及签证电;卫生部邀请的一般由部领导或国际合作司发邀请函,视受邀人身份也可由部内相应级别官员发邀请函,国际合作司发签证电。

  3.外宾接待由呈报单位负责,必要时上能单位予以支持、协助;需要部领导接见者,应书面报告国际合作司审核,报请部领导批准;需国家领导人接见者,由国际合作司呈报国务院批准。

  4.以卫生部名义邀请的外宾,各地及直属单位应按卫生部下发的接待计划安排接待工作。

  5.外宾接待工作完成后,要将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批准单位。

  6.外宾接待规格及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关于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通知》(卫国合发(95)83号文)执行。

  (三)多边合作交流:

  1.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及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卫生领域的合作项目及合作文件商签与监督实施,负责合作规划的立项、审批、组织审评和综合协调。

  2.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多边合作项目的具体计划和实施。

  3.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确因实际情况需修改规划,调整预算,更改合作项目,均应书面报告修改、调整的理由和具体办法,由国际合作司与有关国际组织磋商确定。

  4.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国际组织在我国建立的合作中心、培训中心和示范单位,业务工作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各中心的年度报告除报国际组织及主管司局外,应抄报国际合作司。

  5.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邀请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及国际组织官员参加有关活动,应先报国际合作司审核,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联系、商定。如系具体执行已确定的合作项目,可自行联系、商谈,结果通报国际合作司。

  6.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邀请国际组织地区主任(含)以上高级官员参加有关活动,要先经国际合作司审核,由部领导或国际合作司司长签发邀请函。司局或直属单位领导可直接与国际组织地区主任以下的高级官员进行信函联系,副本抄送国际合作司。

  7.与各国际组织合作的议定书、备忘录及有关重要函件,由部领导或国际合作司签署,经批准,也可由其它司局或单位签署。

  (四)双边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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