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以卫生部或国际合作司名义对外签署的政府间或民间双边、双多边正式合作文件,如卫生合作协议、协定、备忘录及年度执行计划的商谈、签订及监督实施。合作文件在按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由部领导、我驻外使节或经授权由国际合作司司长签署。卫生部其它司局拟对外签署合作文件,需先报国际合作司审核,经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司司长签署。部直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作文件,需报国际合作司审核或批准。
2.国际合作司每年把与外国所签协议、协定、备忘录及年度执行计划,印发部内各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优势和工作重点向国际合作司申请承担政府间双边协议部分内容的实施工作。
4.受委托实施双边协议部分内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应定期向国际合作司报告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国际合作司定期对各地、各单位协议、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6.国际合作司负责执行国家科委及对外经贸合作部等部委有关卫生的部分双边合作项目,并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地方实施,参照上述3-5款管理。
7.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与各国驻华使馆的联络和正式拜会,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与驻华使馆联系,进行正式拜会或应邀出席正式外交活动应先报告国际合作司。队政治敏感国家外,参加招待会等一般礼仪活动不在此限。
8.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需要邀请外国驻华大使参加有关活动或致函大使,应以卫生部领导或国际合作司名义发函。
9.因工作需要被授权可与外国驻华使馆直接联系的单位(部贷款办、援外办)应将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国际合作司。
10.外地部直属单位与当地外国驻华机构联系,按当地外事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对外援助:
1.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医疗卫生对外援助工作。
2.国际合作司负责与外国政府商签、续签及修改协议,组织监督协议的实施。
3.与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涉及援外的重要联络事宜,往来文电、信函由国际合作司审批、签发。
4.国际合作司宏观管理援外经费、外汇额度。
5.涉及援外工作的重要外事活动及全国性会议,由国际合作司审核或批准,并组织安排。经批准,也可由援外办公室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