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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失效]

  职员和校工都由校长任命。

  第二十九条 教师
  师范学校教师,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对学生全面负责: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认真备课,钻研教学方法,正确地组织教学;指导教育实习和课外活动,通过所授学科和负责指导的课外活动,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还应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在一切活动中成为学生的模范。

  第三十条 班主任师范学校每班设班主任,由校长就各该班教师中选定。班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对本班学生全面负责,组织本班学生成为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联系本班各科教师,具体了解学生学习、思想、健康各方面的情况,及时进行帮助与教育;贯彻学生守则;领导班会;组织本班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负责评定学生的操行成绩;并指导本班青年团的工作。
  班主任联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校长担任主席,各班班主任参加。

  第三十一条 教学小组
  师范学校设各科教学小组,分别研究各科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拟定学期授课计划,掌握与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组织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并与附小(或幼儿园)有关学科的教师建立经常的相互帮助的关系。
  教学小组设组长,由校长就各该科教师中选定,在教学副校长具体领导下进行工作。
  教学小组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全组教师参加,组长担任主席,校长、教学副校长可出席指导。

  第三十二条 实习主任
  师范学校设实习主任,由校长就教育学科教师中选定,在教学副校长具体领导下,负责教育实习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事秘书(可由党的专职干部兼办)
  师范学校设人事秘书,由校长任命,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具体管理学校人事工作,整理与保管学校的人事档案材料,并协助校长进行教职员工的考绩工作。
  师范学校青年团的专职干部,可协助人事秘书管理人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务员
  师范学校设教务员,由校长任命,具体协助教学副校长处理日常的教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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