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环境监测及地表形变观测,分析掌握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趋势;
5、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环境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环境报表,定期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书;
7、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并协调解决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地质勘探单位在煤田勘探过程中,应调查、收集和监测有关环境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保护勘探区内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编制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煤炭企业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应对原有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区域环境特点,简要说明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4、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4、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七条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国家持证评价制度。评价单位应熟悉煤炭工业的生产工艺、生态恢复和污染控制技术,按其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