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变化和环境污染进行预测评价,并规定相应的防治对策。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矿区总体设计及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中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由设计部门的环境保护专业编制,可单独或与设计文件成册报送有关部门,凡不按上述要求编制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
施工图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按环境功能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综合整洁措施,做到合理开采资源,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与主体工程同时列入年度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筑安装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度和竣工报告中对其施工情况应设专篇叙述。
项目竣工后,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应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四章 矿区环境治理
第二十三条 煤炭企业应制订土地复垦规划,采取整治措施,对矿区煤炭开发中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逐步进行整治,保护和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复垦后的土地应尽快利用。
充填复垦应尽可能利用煤矸石及其它固体废物,利用中应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露天废弃坑、排土场、矸石山和其它破坏或占用的土地,逐步采取覆盖和绿化措施,防治扬尘、水土流失和泥石流等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