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化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对于重点化工产品的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优先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优先引进采用国际标准工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新产品开发中,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享受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化工重点采标项目,可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全国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化工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搜集、翻译、审校、出版、提供有关化学工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或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附件:
1989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列入
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关税合作理事会(CCC/CCD)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
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