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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加ISO工作组,按照下列要求:
  (一)我国以P成员身份参加的TC或SC,当其秘书处提名或工作组成员推荐我国参加工作组时,如我国认为有必要,国内工作又有一定基础,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
  (二)参加工作组应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经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非技术归口单位申请参加工作组,须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审批。
  (三)工作组人选的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报名表(格式4)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对外报名。
  (四)参加工作组,可以个人名义直接与工作组及其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
  (五)工作组成员每年一月底前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并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和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一条 确定或变更我国参加TC或SC活动的身份,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TC/SC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两种,凡与国内制、修订标准关系重大,且能经常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信方式参加)和及时处理有关事宜者,可申请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为观察员。
  (二)参加或变更ISO/TC或SC的身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审批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归口单位工作开展不力,投票率低于7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对技术归口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整参加身份,从“P”成员改为“O”成员。
  第十二条 申请在我国召开ISO国际会议时,按照下列要求:
  (一)申请在我国召开ISO国际会议时,必须先与ISO有关TC/SC秘书处初步商妥,由化工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名报请国家科委审批。
  (二)在国家科委批准后,由IEC/ISO中国秘书处向ISO中央秘书处正式去函电(抄送TC/SC秘书处)邀请在我国召开会议。
  (三)根据ISO的规定,会议的会务工作(日程安排及文件起草除外)及有关经费均由会议的邀请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筹集。
  (四)按ISO规定,会议主办国不能收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款项,如组织旅游、参观等活动,必须事先将收费标准通知会议代表,采取自愿参加方式。
  (五)我国代表团名单仍应按规定时间报ISO有关TC/SC秘书处,报名手续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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