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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标准提交审定时,应同时包括《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立项调研及论证,编制单位和参加协作单位,主要编制人,编制、讨论、征求意见过程及情况介绍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标准结构、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修订标准时还应对新旧标准水平进行对比;
  3、采标对象和程度,与采标对象的对比分析,或与国外样品、样机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
  4、试验验证结果及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经济效果;
  5、与国家和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6、对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及依据,按格式14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
  7、对该标准属性划分和评定水平的建议和理由;
  8、对贯彻实施该标准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及其他要求的建议;
  9、对废止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阐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标准草案的讨论可以会议方式或信函征求意见方式进行。讨论会前应事先印发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应规定期限,一般为60天。讨论或征求意见应以适当形式(如表格形式)列出讨论或征求意见提纲。被征求意见或参加讨论单位或专家应客观地提出意见,对重大技术性意见应列举论证。逾期未提意见或函复的,视为无异议。
  标准审定可以会审或函审方式进行。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的标准以会审方式为宜。审查结果应以四分之三专家同意为通过。标准编制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的人数的四分之一。原则上,会审出席和函审复函的表决率低于三分之二时,和审定产品标准时用户代表少于三分之一时,应采取补充措施或重新组织审定。
  标准草案的讨论、审定中应充分尊重使用部门的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善于妥善处理反对意见。
  会审后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通过并专家签名;函审后要形成《函审结论》和填写《函审章》(按格式7~11)。
  第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审定后的报批。报批文件应包括:
  1、报批公文1份(按格式12);
  2、报批稿4份,如技术内容与审定稿有重大差异的应附有说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重新组织审定。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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