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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三)承担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七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监质审查批准书》、《中外合营企业批准书》或者《中外合作企业批准书》及《营业执照》,向原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其资质管理的其它事项,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冶金行业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监理业务手册》,向建设协调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式样统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核发。
  根据开展监理业务的需要,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监理单位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及副本,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遗失《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业务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可按建设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业务手册》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资质管理部门可以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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