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建设协调司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建设协调司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证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建设协调司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建设协调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工程类别及等级
┌─┬──────────┬──────┬───────┬──────┐
│序│ 工程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
│号│ │ │ │ │
├─┼───┬──────┼──────┼───────┼──────┤
│ │ │一般工业与民│25层以上; │16层以上; │16层以下; │
│ │ │用建筑工程 │30米跨度以上│24米跨度以上 │24米跨度以下│
│ │一般工├──────┼──────┼───────┼──────┤
│一│业与民│高耸构筑工程│高度20米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高度100米以 │
│ │用建筑│ │ │ │下 │
│ │工程 ├──────┼──────┼───────┼──────┤
│ │ │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20万│建筑面积10万 │建筑面积10万│
│ │ │ │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以下 │
├─┼───┼──────┼──────┼───────┼──────┤
│ │ │炼铁工业工程│年产100万吨 │年产20万吨以上│年产20万吨以│
│ │ │ │以上 │ │下 │
│ │冶金工├──────┼──────┼───────┼──────┤
│二│业建筑│炼钢、轧钢工│年产100万吨 │年产10万吨以上│年产10万吨以│
│ │安装工│业工程 │以上 │ │下 │
│ │程 ├──────┼──────┼───────┼──────┤
│ │ │特殊钢工业工│年产50万吨 │年产10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 │
│ │ │程 │以上 │ │ │
│ │ ├──────┼──────┼───────┼──────┤
│ │ │矿山工程 │年产200万吨 │年产60万吨以上│年产60万吨以│
│ │ │ │以上 │ │下 │
│ │ ├──────┼──────┼───────┼──────┤
│ │ │有色工业工程│大型 │中型 │小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