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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检测手段和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齐套的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
  第八条 生产定点的申报、审批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生产定点的企业,应向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生产定点的申请报告;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推荐生产定点企业的有关材料报电子工业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由电子工业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结合《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生产条件予以办理;
  二、已批准生产定点的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手续后,允许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其配套产品。
  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后,允许获证企业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九条 对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要求:
  一、将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经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报电子工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生产、销售情况须按月上报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专用元器件及部件需按电子工业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进行申报,经电子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开具证明(见附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必须按有关规定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证书编号及产品出厂日期;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新产品的鉴定,必须经过电子工业部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方为有效。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出口产品的生产管理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出口产品(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必须是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需按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的出口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其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在初审和推荐企业申报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时,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
  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成套散件或专用元器件及部件的进口,统一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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