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经济,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实行动态管理。
电子工业部和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以多种形式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显著下降、随意转让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商标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立即停止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无证而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擅自生产者应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生产,对擅自超出生产许可证范围的生产企业可处以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进口元器件和部件证明
证明存根
┌──────────────────────────────────┐
│ │
│_________办理进口 │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用 │
│ │
│散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部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元器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只 │
│ │
│ │
│ │
│ │
│ │
│ │
├─────┬────────────────────────────┤
│经手人 │ │
├─────┼────────────────────────────┤
│核准 │ │
├─────┴────────────────────────────┤
│ 199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口元器件和部件证明
┌────────────────────────────────┐
│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
│ │
字│_____________报来进口 │
第│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用 │字
号│ │第
(│散件____________套 │
盖│ │
章│部件____________套 │
)│ │号
│元器件___________只 │
│ │
│ 经研究,拟同意进口,请复核。 │
│ │
│ 特此 │
│ │
│证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