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鉴定试验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8月24日 机械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鉴定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的素质,保证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和新产品鉴定试验工作(以下简称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的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对承担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的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设置与命名
第三条 汽车行业设国家级汽车质检机构和部门、(集团)公司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各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上述两级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的检测能力开展本地区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汽车质检机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命名。
第五条 部门、(集团)公司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分别以部门、(集团)公司名称或城市命名,必要时亦可以其产品名称或商标命名。
(一)同时承担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的机构,其名称为“××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二)仅承担汽车质检工作的机构,其名称为“××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所(站)”;
(三)仅承担汽车鉴定试验工作的机构,其名称为“××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站”。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国家级汽车质检机构在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职责基础上,在认可的产品检测范围内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依据机械工业部《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管理办法》安排的汽车行业产品统检工作;
(二)根据《汽车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承担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工作,包括: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统一安排的基本型汽车、变型汽车、专用汽车、安全部件、发动机等重要总成及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