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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鉴定试验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三)承担汽车行业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的培训工作;
  (四)收集并分析汽车行业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部门、(集团)公司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在认可的产品检测范围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本部门、(集团)公司内部安排的例行质检工作;
  (二)根据《汽车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承担本部门、(集团)公司内部的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工作(不含基本型),包括:变型汽车、专用汽车,一般总成及零部件。

第四章 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

  第八条 国家级汽车质检机构必须达到《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一)计量认证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按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执行。
  (二)机构审查认可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执行。
  (三)计量认证和机构审查认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共同组织实施。审查认可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和印章。有效期满复查合格后,可继续承担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
  第九条 部门、(集团)公司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应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申请,其条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执行。
  (一)计量认证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按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执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组织实施。
  (二)机构审查认可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计量认证和机构审查认可的现场评审工作可同时进行。经审查认可的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颁发证书和印章,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应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换发证书,可继续承担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到期不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及印章。

第五章 机械的管理

  第十条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向全行业发布经认可的国家级汽车质检机构、部门、(集团)公司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告,以便全行业充分利用其检测能力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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