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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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