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梁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
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安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第七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桥梁工程的桥位方案及桥型比较方案;桥区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的演变分析;桥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论证;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据;通航净空标准和通航孔布置的论证;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由桥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乙级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委托《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编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和有关航道、航运、港航监督部门的专家参与桥梁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等会议。
第十条 跨越长江、黑龙江干流、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