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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1994年9月26日)


  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增强企业活力,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和保险三项制度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文件精神,结合交通直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1、统筹范围:部直属企业(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企业中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统筹对象:参加统筹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二、统筹项目
  1、统筹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生活、物价补贴及有关保险福利费用。
  2、离退休(职)人员的医疗卫生费、护理费及部规定不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单位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1、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2、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两部分组成。
  3、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提取比例相同,基金合并使用。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综合提取比例按参加统筹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剔除行业特殊津贴称缴费工资,下同)的14%提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由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核定下达并报劳动部、财政部。
  4、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劳动部劳部发[1993]117号文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调剂基金。
  5、参加统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与缴费工资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今后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6、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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