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8、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管理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取。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或结余过多时,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可适当调整计提比例。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和直属单位分级管理。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预决算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统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不计征税、费,由部和单位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用挪用,确保基金使用安全有效。
4、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负责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和台帐,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职工离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存入银行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7、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部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行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
五、保险管理机构
1、部成立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负责对统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拟定养老保险统筹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统筹日常业务;统一管理部统筹积累调剂基金;协调、指导、监督、检查部属单位统筹工作。
2、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社会保险统筹工作。
六、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
1、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由原单位负责。单位统筹保险机构要与老干部、工会等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2、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的离退休手续,离退休(职)人员必须经过单位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等,由部另行制定颁发。